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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客接待与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2013-03-26 21:59:09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来客接待与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二00年十一月修订)

 

为更好地服务学校工作,树立学校良好形象,创建节约型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来客接待

1、接待工作必须热情礼貌,细致周到。兄弟学校来访,由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校领导对口接待。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向校长请示、汇报,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指定接待人员。办公室应提前做好张贴欢迎标语、预备茶水等准备工作,热忱接待。

2、来宾用餐原则上由学校食堂承办。招待用餐须请示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安排陪同人员、签发招待用餐单,否则招待费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招待的,由办公室请示校长批准后,方可到校外接待用餐。未经校长批准,费用不予报销。在校外接待用餐,由办公室主任或总务主任经手,费用按季度结算。对外招待原则上由对口处室主任、副主任及分管副校长作陪,陪同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3、严格控制招待标准。费用标准(含酒水)控制在每餐50/人以内。原则上不整包分烟。

4、对外招待费用总额实行指标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每月底由总务处向校长报告一次招待开支情况,由校长整体把关。

5、各年级组业务往来招待,在年级组有关费用开支,学校不予报销。

6、所有招待费用报销,由校长直接审批后再进入财务报销程序。按经手人→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总务分管副校长→校长的顺序审报招待费。

二、校车使用管理

学校配备轿车两部,大客车一部。两部轿车,一部(1号车)主要为校长外出办公专用,另一部(2号车)主要为副校级领导外出办公合用。大客车(3号车)主要为接送教职工子女上下学使用。校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1.加强驾驶员管理。校车驾驶员每天必须按时到办公室报到,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报到,需向办公室主任说明原因与去向。若工作时间不出车,必须在办公室坐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开车。若身体不适,必须向办公室主任请假或说明,不得强行出车。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校车车况检查、保养和节能工作,搞好车内外和车库内外的清洁卫生,减少洗车费用。车辆要按时出入车库,夜间不得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外。

2、合理安排,有序调度。校长专用办公用车,由校长直接调度使用;副校级领导外出办公用车由办公室主任统一调度,驾驶员必须填写日行车报告单;大客车按办公室安排的时间表行车。学校原则不租车,因特殊情况需要租车的,报校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租车并在出车前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租车报告单。公务结束后,由出租车驾驶员填写租车结算单,出差领导签字确认,由办公室主任、总务主任审定,按财务正常手续支付租车费用。凡非因公务及不办理正规租车手续的,学校不支付租车费用。

3.严格控制车辆燃油费等开支。校车定点刷卡用油。加油卡由办公室专人保管,燃油费由总务处统一充值,办公室安排专人陪同驾驶员到指定加油站刷卡加油。汽车远程外出需要途中加油,必须由用车领导在票据上签名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外出路桥通行费,必须由用车领导在票据上签名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总务处按季度在行政办公会上通报汽车费用。

4.规范车辆维修行为。校车维修,先由驾驶员提出,报办公室主任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学校指定的厂家维修。校车维修点由办公室、总务处共同确定,维修项目与费用由办公室、总务处共同审查。维修费用由总务处与维修点按月结算。旅途中需要维修汽车,由用车领导在票据上签名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汽车年检或大修,当由办公室主任、总务主任与另一名驾驶员同本车驾驶员一起前往指定地点或有关单位办理手续。

5.保证驾驶员合理工作待遇。驾驶员按国家规定发放工资。驾驶员月劳务补助按《凤凰娱乐官网_www.ph158.net教职工劳务补助分配方案》发放。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并参照同级同类单位标准,学校每月按固定数额给驾驶员发放出差补助和电话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学校聘请的驾驶员,按临时工发放待遇,待遇标准由学校依照有关法规与被聘请人协商确定。

6.设立安全行车奖。安全行车奖,一等奖18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200元。由办公室组织服务对象评出等级。严重违规行车或出现安全事故者不发安全奖。驾驶员要厉行节约。每年度对节约效果明显的驾驶员按一定比例的给予奖励。

7.任何人都不得将公车私用,驾驶员不得未经指派私自行车。违反用车规定将按黄石市内100/次、黄石市外按300/次的标准处罚当事人(当月扣除)。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用油、维修及其他方面谋取私利,将按违规金额10倍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停职及至解聘。

8.学校按有关规定为所有校车购买相关保险。校车驾驶员因公出车造成他人伤亡事故的,学校按规定赔偿受害人医药费及其他有关费用。驾驶员当承担责任的,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因公出车期间,造成自身人身伤害的,按有关工伤规定处理。

 

(本管理规定颁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来客接待与校车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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