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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3-03-26 21:59:09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凤凰娱乐官方注册平台全体学生。

3 根据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凤凰娱乐官方注册平台学生学籍全部进入全省统一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4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入学名册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注册,经省教育厅分配学号后,取得学籍。

5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已被其他学校录取,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

 

第三章  转学

6 因各种原因,校内外学生及家长可以提出转出或转入申请。

7 申请转出或转入的学生必须填写《转学申请表》,经班主任、年级主任、政教主任、分管校长、校长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生须按规定缴纳赞助费,转出学生不退赞助费。

8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9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10条 外省转入凤凰娱乐官方注册平台的学生,报市(州)教育局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省教育厅发放识别码和学号。

11  高考报名结束之后,学校不再接收高三年级转入学生。

 

第四章 借读

12条 借读生是指只在凤凰娱乐官方注册平台就读而不在凤凰娱乐官方注册平台参加高考的学生。

13条 申请借读的学生必须填写《借读申请表》,经班主任、年级主任、政教主任、分管校长、校长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借读手续。借读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赞助费,转出时不退赞助费。

14条 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15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凤凰娱乐官方注册平台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第五章 休学、复学

16条 学生因伤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可以休学。

17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年级主任、政教主任、分管校长、校长同意,并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和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暂时中断学习,需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

18条 学生休学时间从缺课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学年。

19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班主任、年级主任、政教主任、分管校长、校长批准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学生弄虚作假办理休学手续并提前复学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赞助费。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20条 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二年以上,若无特殊情况,学籍予以取消。

 

第六章 退学

21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

22条 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23条 自动退学。学生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经学校报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留级

24条 按省教育厅规定,凤凰娱乐官方注册平台为省示范高中不设留级。

 

第八章 奖励、处分

25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予公示,并记入学生档案。

26条 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规的学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和开除。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7条 学生受处分,须经政教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通过。宣布处分前一周内,班主任、年级主任和政教主任须与学生及家长进行谈话。

28条 班主任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

29条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解除劳教或刑满后,年龄未满18周年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恢复学业申请,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良好,由学校报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恢复其学籍。  

第九章 附则

30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政教处。

31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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