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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教育局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行为 若干规定(试行)

2015-03-17 16:38:17 责任编辑:招生办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冶市教育局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行为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我市教育高位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教育部凤凰娱乐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湖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计划》、《省教育厅凤凰娱乐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黄石市教育局凤凰娱乐进一步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及教师。

 

第二章 规范作息时间

第三条 教学活动时间

1、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艺术节、运动会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增加2周)。

2、实行五天工作制,双休日不得补课。周学时和在校周活动总量,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小学一、二年级在校学习时间每周26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在校周活动总量31课时;三至六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每周30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在校周活动总量35课时。初中在校学习时间每周34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周活动总量39课时。服务范围大、交通不便的非寄宿制中小学,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根据实际适当减少学生在校周活动总量。

第四条 严格执行大冶市义务教育学校统一作息时间表。

1、小学作息时间表

午 别

节  次

冬(春)季时间

夏(秋)季时间

 

 

到校

在家就餐:不早于07:50

在校就餐:不早于07:30

在家就餐:不早于07:40

在校就餐:不早于07:20

第一节课

08:20—09:00

08:00—08:40

第二节课

09:10—09:50

08:50—09:30

课间操

09:50—10:20

09:30—10:00

第三节课

10:20—11:00

10:00—10:40

第四节课

11:10—11:40

10:50—11:20

放学

11:40

11:20

 

上学

13:50

14:20

第五节课

14:10—14:50

14:40—15:20

眼保健操

14:50—15:05

15:20—15:35

第六节课

15:05—15:45

15:35—16:15

课外活动

15:55—16:25

16:25—16:55

放学

16:25

16:55

2、城区初中作息时间表

午 别

节 次

冬(春)季时间

夏(秋)季时间

 

 

 

到校

在家就餐:不早于07:30

在校就餐:不早于07:10

在家就餐:不早于07:20

在校就餐:不早于07:00

第一节课

08:00—08:45

07:50—08:35

第二节课

08:55—09:40

08:45—09:30

课间操

09:40—10:05

09:30—09:55

第三节课

10:05—10:50

09:55—10:40

第四节课

11:00—11:45

10:50—11:35

放学

11:45

11:35

 

上学

13:50

14:10

第五节课

14:10—14:55

14:30—15:15

眼保健操

14:55—15:10

15:15—15:30

第六节课

15:10—15:55

15:30—16:15

第七节课

16:05—16:50

16:25—17:10

课外活动

17:00—17:30

17:20—17:50

放学

17:30

17:50

    3、农村初中作息时间(可根据实际参照城区初中作息时间表)

午 别

节 次

冬(春)季时间

夏(秋)季时间

 

 

 

到校

在家就餐:不早于07:30

在校就餐:不早于07:10

在家就餐:不早于07:20

在校就餐:不早于07:00

第一节课

08:00—08:45

07:50—08:35

第二节课

08:55—09:40

08:45—09:30

课间操

09:40—10:05

09:30—09:55

第三节课

10:05—10:50

09:55—10:40

第四节课

11:00—11:45

10:50—11:35

放学

11:45

11:35

 

上学

13:40

14:00

第五节课

13:50—14:35

14:10—14:55

眼保健操

14:35—14:50

14:55—15:10

第六节课

14:50—15:35

15:10—15:55

第七节课

15:45—16:30

16:05—16:50

课外活动

16:40—17:10

17:00—17:30

放学

17:10

17:30

第五条 学校要安排教师值日,以保证在规定时间之前自行到校的走读学生的安全,维护午休时间在校学生的秩序和安全,不得组织学生上课。

第六条 路途较远的走读学生经家长书面签字同意,可在课外活动时间离校回家。若遇特殊情况,学校可提前放学,但应该提前告知家长。

第七条 走读制的小学、初中一律不得上早、晚自习。

第八条 寄宿制学生作息时间

1、起床时间,小学不得早于7时,中学不得早于6时50分。晚上就寝时间应不迟于21时。

2、学校可适当安排寄宿学生早、晚自习,早自习时间不超过1课时,晚自习时间不超过2小时。

3、学校必须认真做好寄宿生早、晚自习的管理和指导,安排教师到班维持秩序,可以进行个别辅导、答疑,但不得讲课。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学校为方便学生上学和放学,需调整作息时间的,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1、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寒假时间长度不得超过3周半,暑假时间不得超过8周,具体起止时间以市教育局下发文件为准;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市政府文件执行。

2、严禁利用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组织学生补课。

第十一条 课外(家庭)作业时间

1、小学1-2年级作业当堂完成,原则上不留书面课外作业;小学作业总量,中年级每天不超过30分钟,高年级不超过45分钟。

2、初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90分钟。

3、课外作业内容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提倡布置活动性、实践性、探究性的作业。不断改革课外作业形式,布置学生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参加有探索性的家庭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三章 规范课程设置

第十二条 执行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及课时设置

年级

 


周课时

 

课程

各学科九年总课时

各类课程课时占总课时的百分比

国家规定的

百分比

品德与生活

3

3

 

 

 

 

 

 

 

696

7.3%

7%-9%

666.54-856.98

品德与社会

 

 

2

2

2

2

 

 

 

思想品德

 

 

 

 

 

 

2

2

2

历史

 

 

 

 

 

 

2

2

1

313

3.3%

3%-5%

285.66-380.88

地理

 

 

 

 

 

 

2

2

 

科学

 

 

2

2

3

3

 

 

 

793

8.3%

7%-9%

666.54-856.98

生物

 

 

 

 

 

 

3

2

 

物理

 

 

 

 

 

 

 

2

3

化学

 

 

 

 

 

 

 

 

3

语文

8

8

7

7

6

6

5

5

5

1985

20.8%

20%-22%

1904.4-2094.8

数学

4

4

4

4

5

5

5

5

5

1425

15%

13%-15%

1237.86-1428.3

英语

 

 

2

2

3

3

4

4

4

762

8%

6%-8%

571.32-761.76

体育

3

3

3

3

3

3

 

 

 

939

9.9%

10%-11%

952.2-1047.42

体育与健康

 

 

 

 

 

 

3

3

3

音乐

2

2

2

2

1

1

1

1

1

906

9.5%

9%-11%

856.98-1047.42

美术

2

2

2

2

1

1

1

1

1

综合实践活动

4

4

6

6

6

6

6

5

6

1703

17.9%

16%-20%

1523.52-1904.4

地方与学校课程

周总课时

26

26

30

30

30

30

34

34

34

9522

1005

 

年课时

910

910

1050

1050

1050

1050

1190

1190

1122

 

第十三条 学校在制定本校课程计划时,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时比例范围内作适当调整,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地方与学校课程的课时。

第十五条 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按规定确保学生体育活动和科技文体活动时间。保证学生每天校内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科技文体活动每周不少于1课时。学校可适当延长课间操活动时间,形成25—30分钟大课间操体育活动形式。

第十六条 地方与校本课程中必须安排生命安全教育(每周1课时)、心理健康教育(间周1课时)、廉洁教育(间周1课时)、法制教育(每学期不少于6课时)。

第十七条 结合学科特点,有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环境、健康、国防、安全等教育应渗透在相应课程中进行。

 

第四章 规范德育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放在首位,每学期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创新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德育活动。

第十九条 每周必须在地方与学校课程课时中安排班会和团(队)会各1课时,分专题、分类别做好德育工作。

第二十条 坚持每周一升旗仪式制度。积极开展国旗下讲话等常规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爱国主义、传统文化、环境保护、生态文明、法制、安全、社会实践等方面教育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好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完善班级管理,形成良好的班风、校风。

第二十二条 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体系,利用家长学校做好家校沟通工作,关爱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特困家庭子女、学习困难学生、思想及学业上有重大变化的学生等。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必须做好学生的品德评定工作。

 

第五章 规范招生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免试入学、就近入学、划片招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开展招生工作。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新生入学考试,含笔试或面试等。

第二十五条 不得抢夺或变相抢夺生源,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不得以中考成绩或上高中人数等信息材料做各种宣传,所有信息以市教育局发布的“教育教学质量公告”为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招生,不得提前和滞后。

第二十八条 统一实行义务教育学校入学通知制度,市直学校入学通知书由市教育局印制发放;乡镇学校入学通知书由中心学校印制发放。

第二十九条 按政策认真落实好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工作。必须按市教育局统一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入学,不得在市教育局公布的规定之外另设标准。

第三十条 按市教育局核定的学位数和班额招生,禁止超学位、超班额招生。

 

第六章 规范学籍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市教育局要求规范制定本校学籍管理的具体制度,公开宣传,组织教师、学生学习招生入学和学籍管理的相关政策。明确学籍管理工作分管副校长、处室主任、学籍管理员、班主任的具体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籍审核的公章、学籍管理系统的密码等应由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做好数据保密工作,严禁向学生监护人之外的人员提供学籍数据。

第三十三条 按市教育局的要求及时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纸质档案并规范管理。电子和纸质档案要统一平台、统一格式、统一规范。

第三十四条 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日志、纸质材料的存档工作,定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十五条 将学籍作为转入学生的首要条件。未经市教育局同意,不得接收无学籍或学籍未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数达到学位上限或超班额的学校,不得接收插班生。确因特殊情况须安排学生入学的,由市教育局审核统筹安排。

第三十七条 不得出现违规留级、重复建档、建空档等违反相关政策的行为。

 

第七章 规范办班行为

第三十八条 任何小学都不得开办学前班。一年级新生入学后,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从“零起点”开展教学,不得拔高教学要求,不得加快教学进度。

第三十九条 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新生编班考试,含笔试和面试。

第四十条 新生编班必须考虑均衡原则,采用随机方式平行编班、均衡配备教师。编班实行阳光操作,邀请家长和相关人员参与,接受各方监督,编班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起始年级编班确定后,不得随意重新编班。重新编班的具体方法、流程、考核办法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开设重点班,不得以办实(试)验班、特色班、特长班、兴趣班等任何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

第四十三条 严禁公办学校搞“一校两制”。公办学校一律不得举办“校中民办校”或“校内民办班”,也不得将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学生、民办学校学生混合在校及混合编班。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小学、初中一律不得在其他公办学校设班招生。

 

第八章 规范教师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不得参加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不得旷课,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提前下课,中途不随意退堂。

第四十六条 不得酒后进教室,不得在学校内吸烟,上课不得接、打手机。

第四十七条 上课时教师精神饱满,不带个人情绪,不说脏话、粗话;衣着得体,朴素大方,不穿拖鞋。

第四十八条 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讽刺、挖苦、羞辱学生;不得歧视残疾、弱智和学困生;不劝说或强迫学生退学或转学。

第四十九条 不得训斥、羞辱、指责学生家长;不得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礼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家长办私事以及索要吃请。

第五十条 不得私自向学生收费或摊派学习资料及学习用品。

第五十一条 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介绍学生到补习班补课。

第五十二条 不得在校外兼职或兼课;上班时间不得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章 规范考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进行教学质量检测。市教育局之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跨校、跨区域考试。

第五十四条 禁止学校自行组织各种形式的月考。小学每学期只组织期末考试,初中每学期组织期中、期末考试。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

第五十五条 考试成绩仅供教学质量分析和评估使用。严禁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或张榜公布考试结果。

第五十六条 小学生学业评价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采取“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等分级评价。

第五十七条 不得组织未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的各类竞赛活动。

第五十八条 由市教育局审批同意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

 

第十章 规范教辅使用

第五十九条 教辅资料的征订和使用严格执行省教育厅规定的“一科一辅”政策,全省统一目录、学校推荐版本、市教育局审定监管、学生和家长自愿购买。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推荐、推销其他教辅材料。

第六十条 一至三年级实行零教辅,四至五年级的语文和数学,六年级的语文、数学和英语,七至九年级各中考学科,学校可根据需要选订一种教辅资料。倡导全面实行零教辅。

第六十一条 教师可以根据学生情况精选试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

 

第十一章 规范教研活动

第六十二条 每学期制定教研工作计划。

第六十三条 各学科每周至少安排1课时进行集体备课,组织学科全体老师准时参加。集体备课内容包括:对教学要求、教材、教法的看法;确定统一的单元教学目标、要求,教学重点、难点,单元教学进度;教法、学法和解决难点的办法等。集体备课时必须做到统一教学指导思想,统一重点、难点,统一达标练习题目、考核要求,统一课时与进度。备课组长应认真组织备课活动,每次备课活动的内容要详细记载并及时上交相关材料。

第六十四条 校级干部带头任课每周课时不少于4节。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分管校长、教务处、教科处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学校其他干部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中心学校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在第一年内要听一节上一节。师徒结对中的导师和徒弟每周要互听一节课。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并积极参加评课议课等活动。

第六十五条 积极主动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教研活动,作好活动记载和总结。

第六十六条 制定详细计划,创新开展有学校特色的各种教研活动,每学科每学期不少于3次,做好详细的记录和总结。

第六十七条 教师应自觉参加校内外教科研活动,主动承担专题讲座,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教研方面的论文。市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学校学科大组长、教学能手应自觉参加和指导校内外教科研活动,主动承担专题讲座,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每学期力争有教研论文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或刊物发表,每学年至少主讲1次全校公开课。备课组长每学年至少主讲1次备课组内公开课。每位教师每学年至少主讲1次备课组内公开课。

第六十八条 组建以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课题组,针对教学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立足校情,精选课题,做好课题研究,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二章 规范教学管理

第六十九条 备课

1、教案中应有本学期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要求,对本册教材的分析和教学进度安排。

2、教师必须提前认真备好纸质教案,规范电子备课,严禁抄袭、照搬或直接下载他人教案,严禁旧案新用。

3、课前准备好教具和课件。

4、课堂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教师必须在课前完整地操作一遍。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协助任课教师准备好实验设备和器械。各类实验要保证安全。

第七十条 上课

1、认真实施授课计划,有明确的教学目标,严格按课表上课。

2、认真执行2分钟候课制。上课铃响时,立刻进入教室(音体美及实验课教师应在上课铃响前将学生整队带入规定场所,下课整队带回),2分钟预备铃期间在教室组织好教学秩序,师生问好后开始上课,上好每一节课。

3、上课必须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规范,语音清晰、简练,音量、速度适当,条理清楚。写规范汉字,板书设计合理、简洁、准确。

4、教师讲授知识必须正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教学过程组织严密,结构合理,重点突出,难点突破。

5、充分利用实验和电化教学手段,注意演示与示范,充分利用教学工具及辅助教学手段,注意培养学生的操作技能,增强教学效果。

6、重视指导学生动手操作、制作。凡是有实验、操作任务的学科要保证质量完成实验示范、操作,让学生人人动手做实验。

7、注重教学方法,提倡教学民主,师生平等,鼓励学生质疑,允许学生提出不同意见,建立一个平等、主动学习的课堂氛围。

8、培养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积极思维、踊跃发言的良好习惯。及时制止学生上课期间所出现的非学习行为。

9、组织学生做好眼保健操。

10、课后及时撰写教学反思。

11、 推行推门听课制度,任何教育工作人员都可以在不经授课教师课前同意的情况下推门听课。

第七十一条 作业批改

1、作业必须全收全改,批改要及时,一般要在下次上课前批改完毕。

2、一律用红笔认真批改;教师批改作业的语言文字要规范、清楚、正确,恰当评定等级或记分,有批改日期。

3、有讲评课教案,对作业中的共性问题及时讲评。

4、作文批阅要指出学生习作中的优点和缺点,批语要有启发性,书写要工整。教师应该写示范作文供学生参考。

5、不得将批改课外作业的任务转嫁给学生或家长。

第七十二条 课外辅导

1、积极开展学科辅导、培优补差或专题讲座等,制定工作计划并做好相关记录。

2、辅导学生要因材施教,培优补差,要特别关心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对辅导对象要定期排出名单,拟定辅导计划和措施。对因病因事缺课的学生要及时补课。

3、不得占用正常教学课时随意留学生进行学习辅导,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以辅导名义向学生收费。

第七十三条 课外活动管理

1、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活动内容、时间、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检查、总结。

2、课外活动时间应开展班、团、队、体、艺、文学社等常规性活动以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学生兴趣活动等。

3、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有足够的课外活动时间,教师不得挤占课外活动时间。

第七十四条 校本课程管理

积极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如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廉洁教育、法制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等。校本课程由学校根据学校资源自行决定。

第七十五条 社会实践管理

1、学校要把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列入教学计划,保证学生集中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

2、社会实践活动内容要健康有益,形式要丰富多彩。

3、所有教师都有参与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 教学资源管理

1、学校图书室每天向学生开放,教师要指导和鼓励学生借阅图书。

2、城区学校实验室开课率达100%,乡镇学校达到95%以上。

3、教师在实验课前指导学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内容、要求和有关注意事项;实验时加强安全教育,做好现场指导和实验组织工作,帮助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验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实验后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手册或实验报告。

4、不能以讲实验、画实验、看挂图代替做实验。因条件限制不能开设的实验,应报教务处备查,同时积极探索其他有效的替代方式。

5、实验课必须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6、凡配备有功能教室、微机室的学校,要鼓励教师和学生使用,发挥其最大效能。

 

第十三章 奖惩措施

第七十七条 市教育局对中小学校落实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并进行通报。

第七十八条 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大冶市教育局治理违规招生、办班、补课及乱收费等行为处罚细则》、《大冶市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查处违规教育教学行为。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市教育局以前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此规定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大冶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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